废弃电子电器产品中含有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在废弃电子电器产品中, 已经被确认的并且列入国家危废目录的有:
406-007-34 液晶显示板或集成电路板的生产过程中使用酸浸蚀剂进行氧化物浸蚀产生的废酸液, 属于腐蚀性类别;
900-045-49 废弃的印刷电路板, 属于有毒类别;
900-044-49 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属于有毒性类别;
900-031-36 含有石棉的废弃电子电器设备、绝缘材料、建筑材料等,属于有毒性类别;
406-008-41 使用聚酰亚胺有机溶剂进行液晶显示板的涂敷、液晶体的填充产生的废卤化有机溶剂,属于有毒性类别;
406-009-42 使用聚酰亚胺有机溶剂进行液晶显示板的涂敷、液晶体的填充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属于易燃性和有毒性类别;
394-005-46 镍镉电池和镍氢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属于有毒性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