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No. 4:13-cv-01895 (E.D. Mo. Sept. 27, 2024)一案中(“裁定”),美国密苏里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了另一个国家的保密法是否可以阻止美国司法程序中证据开示的问题。具体而言,原告提交了一项动议,要求法院强制被告回应其关于涉及被指控侵犯原告专利的产品的销售信息的证据开示请求。在反对原告的动议时,被告请求根据中国保密法发布保护令,禁止提供该等信息。被告主张,法院应根据中国保密法颁布保护令,因为响应原告的证据开示请求提供信息可能会使其面临根据中国新近颁布的《反间谍法》规定的广泛制裁。被告依赖于一位中国律师的声明以及地方商务局的函件作为依据。地区法院注意到其此前曾驳回基于中国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法院颁布保护令的主张,并得出类似结论,认为《反间谍法》规定的制裁威胁是推测性的。因此,法院裁定支持原告的强制动议,并驳回了被告的保护令请求。
地区法院认为被告关于中国反间谍法项下制裁威胁的论点是推测性的
在审理双方关于中国《反间谍法》的争议前,地区法院首先总结了其先前对中国《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发现,并将其统称为“保密法”(见裁定第7页)。法院对其先前的发现总结如下:
美国对在法院通过公正、迅速和低成本的诉讼来维护美国原告权利方面的重大利益超过了中国执行其保密法的利益;而被告仅是推测,如果他们遵守证据开示请求可能会面临制裁或处罚。
见裁定第7页(引用先前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的裁定)
随后,地区法院审理了双方根据于2023年7月生效的中国《反间谍法》(该法律是在之前裁决发布后实施的)提出的论点。法院承认“中国新颁布的《反间谍法》对信息共享施加了额外限制”,但驳回了被告的论点,即他们根据新法律所面临的处罚“极其广泛”,以至于要求法院发布一项保护令(见裁定第8页)。法院随后分析了被告依赖的证据,认定其声称将面临制裁的主张过于具有推测性。
关于证据,地区法院首先审查了被告为支持其保护令请求而提交的一位中国律师的声明。法院认为该声明存在不足,因为其未能“讨论新颁布的反间谍法”,也未提供任何关于在该法律下可能受到制裁的分析(见裁定第8页)。接下来,法院审查了被告提交的地方商务局的函件,函件解释称被告“应当遵守中国的数据安全法律”。然而,法院认为该函件并未证明制裁很有可能发生或只是推测,因为“该函件并未提供有关违反《反间谍法》潜在后果的可能性”(见裁定第8页)。
在审查案件事实后,地区法院进一步审理了美国证据开示规则在该案中的适用性。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提交的证据“不过是[被告]可能因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而在中国法律下受到处罚的推测而已。” (见裁定第8至9页)。法院引用了其他地区法院的多项裁决,解释道:“中国诉讼当事人经常试图通过辩称多种中国法律阻碍了他们遵守规定来规避美国法院的证据开示要求,但法院通常驳回这一论点,并强制执行《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证据开示相关的规定。”(见裁定第9页)。法院特别指出,被告未能“引用[任何]案例表明中国的个人或实体因遵守美国法院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而根据中国隐私法受到制裁。”(见裁定第9页)。最终,法院并不认同被告的论点,即他们因不可控的因素而陷入“要么遵守原告的证据开示请求并面临中国制裁,要么拒绝遵守……并面临本法院制裁风险”的两难境地。法院解释道:“没有人强迫被告在美国市场销售产品”,并且 被告“选择了如此行事,明知这可能会将他们置于美国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并在那里受到适用规则的约束。”(见裁定第9页)。
结论与经验
裁决表明,美国法院可能不会因为笼统的主张,即提供材料方可能因中国的反间谍法或隐私法面临制裁,而阻止证据开示。然而,地区法院的意见暗示了法院可能会更接受被告提出的更加具体的论据,即说明为何提供相关信息很可能会根据中国反间谍法或保密法的某些具体条款受到制裁。例如,法院特别指出,中国律师的声明未能说明被告在《反间谍法》下可能会受到制裁的具体原因或依据。同样,法院注意到地方商务局的函件仅表示中国公司必须遵守《反间谍法》,但并未阐明提供相关材料如何或为何会使被告面临制裁。简而言之,美国法院不太可能接受仅仅根据中国反间谍法和隐私法可能导致制裁的推测性论点。公司在提出此类主张时,如果能通过例如中国律师声明或地方商务局函件等证据阐明针对相关法律的具体顾虑,从而证明对这种潜在危害的担忧不仅仅是推测而是确实有可能发生的,则该类主张将更有可能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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